健身已成时尚,健身房为了吸引客户,纷纷推出办理年卡的优惠活动,但多数健身房有健身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换”的规定,也产生过许多纠纷。最近,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多起纠纷,对这一“行规”作出认定:该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其中,筼筜市场监管所调解的一起健身房消费纠纷,执法人员责令健身房限期改正,同时退还消费者一万余元。 文/记者 高金环 通讯员 李敏 张薇 图/陈立新 投诉 卡里还有3.5万元余额 健身房称只转让不退款 郑女士两年前在思明区一家健身房办了会员卡。她先是办理会员,后来续费成为终身会员,其间还买了两次私教课,花了好几万元。 不料,受今年疫情等因素影响,郑女士所在公司倒闭,她已不在厦门工作,同时也急需资金周转,这时她想到健身卡里还剩一大笔余额,她希望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我在这家健身房莲坂店和松柏店都买过私教课,在莲坂店买的课程还剩下100多节课,价值在2万元左右;在松柏店交了15000多元的课程还没使用。”郑女士告诉记者,她此前非常信任教练和健身房,考虑经常在这家健身房锻炼,同时也为了帮助教练完成任务,在未认真查看私教协议的情况下,就痛快签了字。 但近期提出退款要求时,健身房的负责人先是委婉拒绝退款,理由是疫情影响都不容易,互相理解;后来又称,在办卡之初双方已签订协议,私教课程属定制服务,非服务质量问题不接受退卡,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卡,按协议约定只能转让,不予退款。“此前的剩余课程即便转让出去,也要扣除30%的费用。”郑女士觉得,这让她无法接受,几次与健身房交涉,都没有退款成功。 监管 退课退卡的约定条款 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筼筜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接到郑女士的诉求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商家了解相关情况,但商家态度依然强硬,调解一度陷入僵持。为了进一步掌握细节情况,工作人员向商家索要了当时与消费者签订的《私教协议》,经仔细查看,工作人员发现这是一个格式范本,关于退课退卡的约定条款大部分有利于经营者,虽然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口头表示可以协商转课,但从条款上看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工作人员马上向商家指出,经营者格式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动员经营者综合考虑消费者个体情况妥善处置消费纠纷。经过长时间调解,最终,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以合理折价进行退卡。 延伸 母亲健身被器械砸伤 经调解终获赔医疗费 今年,思明区市场监管局还调解了另外一起健身房纠纷。 母女两人在湖滨东路在同一家健身房办卡。不料,母亲健身过程中,被掉下来的器械砸伤,健身房拒绝支付医药费。母女二人一怒之下,要求退卡,健身房一直没有处理,疫情发生后,健身房关门。这对母女知道店内几个教练在附近又开了一家,并且把会员引流到这家新店,于是向12315投诉。最终,在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下,受伤的母亲医疗费7000多元得到报销,母女二人剩余1.2万元费用也成功退回。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签订健身等合同、协议时,应注意查看其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等不合理的问题,不要贪图便宜、冲动消费。作为经营者在制定格式条款时也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不得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不让退费不许转让 这些都是无效条款 记者了解到,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在今年开展格式合同征集点评活动中,征集了近30份健身房及其私教格式合同。经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审查,发现其中一些格式合同存在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制进行交易,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问题。 涉评条款包括: 1.乙方(消费者)购买课程权益及特权仅限其本人使用,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更改、不可转让,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 2.私教课程费用不可以退款,因会员自身问题无法继续上课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己承担。 3.会员根据自身需求自愿购买的私教服务或课程,如因自身原因放弃继续上课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或在有效期内无法上完课程,剩下课程自动作废。 4.入会后,会籍费不予退还,会籍不可转让或暂停。 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律师团审查点评: 1.会员协议和私教课程服务协议,是消费者与健身房及私人教练签订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因主客观原因都可能出现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方支付的对价应与其违约责任适当。 2.条款中健身房不区分消费者违约的原因和时间情况,采取由消费者全部承担剩余课费的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一律不予退还,也不能转让或更改,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显失公平。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该涉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相关新闻】 上海拟建议健身卡设冷静期 为化解健身领域的消费矛盾,提升健身行业服务规范,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合同(征求意见稿)》),该合同主要适用于本市体育健身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健身服务的交易行为,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合同(征求意见稿)》特别设置了“七天冷静期退费”条款。合同明确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健身服务会员卡往往具有会籍期限越长价格优惠越多的特点,而冲动型消费者通常在对服务内容、合同条款未详细了解,或者对个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况下,直接签约付款。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未开卡可退款能更好地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权益,避免一些不法商家的霸王条款,减少相应的投诉纠纷。需要提醒的是,“七天冷静期退费”有“未开卡使用”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应重点关注开卡(会员卡启用时间)的时间节点,一旦开卡入场使用将直接起算会籍期限,即使仍在7日内,都不再适用于冷静期退费条款。 “退卡难、退费难”是健身行业预付费消费的两大痛点,《合同(征求意见稿)》制定了针对性条款。《合同(征求意见稿)》对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双方的权责关系。 (据上观新闻)
来源: 厦门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