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因此,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销售者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商家承诺不消费可以退预付款,应该履行承诺。
如何维权?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或到分管的市场监督局现场投诉,要求执法人员对商家处进行执法。存在争议的,可以报消协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