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在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第三日要求健身房返还定金并解约。苗某的主张法院是否支持?法官答复:消费者虽然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但因为冲动消费造成商家产生的合理费用也需要自己买单。
案件回放:“先付款后消费”,预付卡引纠纷
2018年11月10日,苗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定金合约一份,并将款项4288元转账至该健身公司账户。由于苗某未带身份证件,当日未签订正式合同。苗某于《定金合约》签订后的第三日,向某健身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4288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苗某遂将某健身公司诉至六合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定金合约》,健身公司返还4288元。
六合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该《定金合约》系原被告双方自愿订立的,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时由于被告方同意全额退款,没有提出其他已经产生合理费用的主张,故法院判决:解除原告苗某与被告某健身公司签订的《定金合约》;某健身公司返还原告苗某4288元。
对话法官
一审判决后,小编采访了本案的主审法官甘晶。
Q:《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对此,有些消费者认为,个人办理的健身卡、美容卡等,商家应无理由退款,个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您怎么看?
A: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加强了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作为消费者,应全面理解条文精神,一体两面看待权利和责任关系。《条例》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的健身卡属于预付卡,依据《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但由此商家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销售成本费、制卡费、人工费等合理支出需要消费者支付。现实生活中,如消费者办理的美发卡、美甲卡、健身卡、餐饮卡、儿童游乐卡等等基本都是预付卡,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消费者15天的“犹豫期”,但冲动办卡也是需要承担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Q:类似苗某这样的“冲动”消费,如果这样的现象多了,也会干扰商家经营的秩序,《条例》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是否会对商家构成不公平?
A:《条例》在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同时,也注重对经营者权益的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写明:“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种消费行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其他的,按实际合理支出由法官酌定处理,因此,《条例》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同时,也体现了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醒
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预付卡消费越来越普及。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归根于消费者和商家共同遵守规则,否则就会造成经济秩序的混乱。法律依法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利益,应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作为消费者,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谨记“冲动也是要付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