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的法律思维下,借款转账是一定要备注的,严格意义上,居民个人的大额转账、公司集体所做出的每一次支出和收入都应该备注。因为转账备注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如果收款方在接收到款项后也没有提出异议,一般法院就认为转账中的备注属于双方认可的事项。
尤其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双方没有借条,那么一定要在转账中备注好“借款”二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债主一方要承担比较重的举证责任,在借款时备注好有利于后续案件审理。我们简单讲两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一书中收录的案例,案例号为(2020)粤05民终812号,在本案中,债主(法律中一般称为债权人)李某在2017年分两次转给债务人杨某33.7万元,第一次转账10万元,备注是“借款”,第二次转账23.7万元备注的是“货款”,广东某基层法院一审认为33.7万元都是借款,判决杨某偿还李某33.7万元本金以及按照6%计算的利息。杨某自然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认为转账的备注具有法律意义,改判杨某偿还李某10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
第二个案例,则是2020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发布的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本案中王某向债务人杨某转账70万元,备注是借款,随后杨某不还款王某便起诉至法院。但在庭审中,杨某以及丈夫向法院提出,这70万元属于货款,并且拿出了相关买卖合同等证据。法院在审理后最终认为这70万元不属于借款,判债权人王某败诉。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转账备注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留存好和大额款项有关的证据,或者事后确认下来的证据。转账的备注在法律上具有意义,但是具有意义也不能与“事实”对抗。
所以,如果已经转账但是没有备注,同时双方还没有签署借条的读者,一定要通过电话、语音、文字等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自己是哪天打给对方的,金额多少,这笔借款什么时候还等等。类似的记录可以与转账记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对方突然拿出买卖合同等等反悔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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