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我分别书写了《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胜诉吗?》、《再谈“仅凭转账记录提起诉讼”,被告的证明程度问题》的文章。在文章中,我对原告的举证程度以及被告的证明程度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在文章在头条上发表后,有的网友提出“只有转账记录提起诉讼,按不当得利起诉胜算较大”,其实包括很多法律从业者也是这么考虑的。那么,“仅凭转账记录”按不当得利起诉从诉讼策略上是否可行呢?我认为:按不当得利诉讼可行性并不大!
首先,我们提起诉讼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此,当事人如果虚假陈述,会付出一定的代价!
其次,我说一下,如果先按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得不到支持,再按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是否会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给出了具体意见,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次,如果当事人仅凭转帐记录直接提起不当得利起诉,是否可行?
很多人认为按不当得利起诉的胜算比较大,是因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产生了误解。误解了什么呢?我们首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构成要件。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的事实并不难证明,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很多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为没有依据是“消极的法律事实”,而不存在的事实原告不需要举证,而应该由被告举证其占有财产的法律依据,否则由被告承担法律后果。
最高院民一庭的法官认为: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的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领受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真正的不当得利诉讼其实并不多见,如果是基于合同无效、被撤销、不成立、不生效等原因形成的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的,那么这种返还请求权多在确认合同无效、撤销合同、确认合同不成立、确认合同不生效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中同时基于无法律依据提出了返还请求权,这时的案由应该是合同纠纷,不是不当得利纠纷,除非当事人在确认或者撤销后,就返还请求权另外起诉,这时才产生不当得利的案由。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多见的是当事人错误的款项汇入对方账户或者多汇产生的纠纷,但是这种情况下,多数也能得到支持,因为一旦转帐错误,当事人基本上会立即发现或者在极短的时间内发现,他们会通过立即与对方取得联系确认事实或者立马通过报警、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不当得利诉讼中,多是当事人利用不当得利的诉讼策略。在不当得利诉讼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原告所为之给付行为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赠与、合伙、投资等),相关的证据就在原告的手中,但原告出于诉讼策略甚至诉讼欺诈的考虑,谎称无合法根据。如果没有任何实证的依据就主观臆测被告离“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更近,不但难以服人,而且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也是不公平的风险。
如果“仅以转帐凭证”提起不当得利的起诉,如果无在确认或者撤销后,就返还请求权另外起诉或者错汇、多汇的情况,而你在转帐几个月甚至几年后提起诉讼,那么很难排除你的转帐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合理怀疑,也很难获得支持。
综上,我认为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纵使你考虑再周全,如果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也很难得到支持,事实终究是事实,谎言也终会被揭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