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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周某、高某向何某借用现金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限两个月;如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借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差旅费、保全费及提出财产保全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保函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周某、高某当日向何某出具借条一份。
借款后,周某于2021年6月偿还2400元、8月偿还2400元, 9月偿还2400元、于2022年1月偿还2000元、9月(何某起诉后)偿还6000元,但双方未约定偿还的系本金还是利息亦或者实现债权的费用。
另查明,何某为实现债权,花费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费2000元。现何某诉求周某、高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费2000元。
02
法院审理
沂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何某与周某、高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周某、高某向何某借用现金,何某按照约定交付了现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周某、高某应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偿还借款,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周某、高某共同向何某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何某与周某、高某约定的利率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应支持原告借款的年利率为15.4%,被告偿还的前三笔款项共计7200元,每次偿还的款项按年利率15.4%计算超出利息的部分应冲抵本金,冲抵后本金余额为56593.35元。被告于2022年9月偿还的6000元,应先冲抵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300元、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的利息1671.44元,余款2028.56元冲抵本金,冲抵后的本金余额为54564.79元。据此,法院判决:
一、周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何某借款本金54564.79元;
二、周某、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某利息(以54564.79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
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03
案例解读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以其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利率过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也十分突出,本案对1、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是否过高?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作了阐述和判决。
第一,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因此法律支持的利率上限为15.4%,而本案双方约定的年利率高达36%,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如何处理?
关于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收取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给借款人,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司法实践中该部分款项一般用来抵扣借款本金。
第三,费用、利息、本金的抵充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款项的履行顺序,因此,何某起诉前,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抵扣本金;何某起诉后,产生实现债权费用2300元,周某支付的款项应首先偿还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偿还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再行抵扣本金。故,本案法院判决周某、高某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已经低于其当初的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来源:沂源法院、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