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子确实是人生中的重大转折,但是在此过程中,许多家庭也可能因新生命的到来而引起诸多不适,以致于出现矛盾的集中爆发。因此,经常会遇到有人询问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到底能不能离婚?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怀孕、哺乳这两个特殊的时期,离婚确实是有限制的。
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上述期间限制男方提出离婚,是出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男方若起诉离婚,女方不同意的,法院不就双方是否感情破裂等因素进行审查,而是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只是限制离婚,并非完全不可以离婚,存在一定的例外规定。主要有:
- 例外规定一:女方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和男方提出离婚不同。法院毕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规则进行开庭审理,并最初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这种情形下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男方同意离婚,且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分担也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按照明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又在30日内亲自到民政部门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完成离婚程序。二是男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就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及债务分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女方就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女方起诉离婚,法院是应该正常审理的。
- 例外规定二: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该条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确有必要”目前没有更进一步的法律法规明确解释具体的情形,而是交由法院根据个案中的情况酌情去判断是否达到标准。当然,法院对此条例外规定的适用肯定相当谨慎和严苛。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认为“确有必要”。如,女方怀孕是因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所致;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
2021年,我国即将首次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废止了原《婚姻法》,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理念没有变化。无论是旧法还是新典都保持了上述相同的法律规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当然,法律虽然可以通过限制诉讼权利来限制离婚,但不可能催化和维系感情。婚姻关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经营,而不能单单指望法律站在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