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最早时期,婚姻制度非常疏松,秦汉以前的婚姻比后世要自由得多。古代的婚嫁,男女本来是可以自己选择嫁娶对象的,只不过因礼仪而中间必须要有个媒妁起桥梁作用,又必须“为酒食以召乡党僚友”来作为婚姻证明。但婚约的解除也非常容易,所谓“三月成妇”之制,在结婚三个月之后,觉得不合适,就可以随意解除。
古代离婚的条件,有“七出”之说。所谓七出,也称之为七弃。就是说妻子有以下七种情况就可以与其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包括:1、没有生下儿子;2、行为放荡;3、不孝顺公婆;4、口舌是非多;5、盗窃、6、好嫉妒;7、患了严重疾病。
除了以上7个解除婚姻关系休妻的条件外,还有“三不去”。即有3种情况不能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具体包括:1、与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2、娶妻时贫贱,后来富贵;3、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女方父母已去世(女方无家可归)。
另外,还有所谓“五不娶”,与三不去并列。具体包括:1、丧妇长女(母亲早逝家庭的长女);2、世有恶疾(患有恶性疾病);3、世有刑人(家有犯罪受刑之人);4、乱家女(生活作风不检点);5、逆家女(违逆不听长辈话)。
古时候,女子要离婚,自然有种种条件,是法律习惯所允许的。汉朝妇人要求离婚的如朱买臣之妻等,古人对于离婚,最初不是很重视,丈夫死了再嫁也是很平常的事情。只是到宋代以后,理学盛行,士大夫之家更看重名节,上流社会的女子才少有再嫁的,之前并不是这样的。
而后来随着男子权利的不断伸张,对女子的压迫就越来越厉害。就婚姻制度而言,女子的权利完全被理法道德所限制以至消亡。比如到清朝时候《清律》规定,有三不出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聚。但追还完聚之后却没有任何法律保障,使女子不被夫以及夫之家族人所虐待。
中国古代婚姻,男女尚算是相对平等。后来理学盛行开始,女子的权利就被压制以至于事实上的完全剥夺。到了今天,婚姻自由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也有新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带来的真正的男女平等,让能顶半边天的女子从思想上得到了解放,享有了真正的婚姻自由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