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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可以帮助起诉离婚)秦小妹说法 | 成功申请免交诉讼费、再次起诉终判离——西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王某甲离婚纠纷案

摘要】受援妇女王某甲,现年57岁,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个人搬迁安置补偿费429700元。案件承办过程中,诉讼代理人遵从《民法典》的原则理念,充分保障受援妇女的程序权利,为受援妇女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免交诉讼费,并开车前往王某甲租住处查看并收集证据。又与随行调证人一起,从某街道办到某搬迁安置指挥部档案室,调取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证据。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受援人离婚请求,并支持了相应财产请求。

(妇联可以帮助起诉离婚)秦小妹说法 | 成功申请免交诉讼费、再次起诉终判离——西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王某甲离婚纠纷案  第1张


一、基本案情

王某甲系西安某村人,1995年4月与刘某乙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时常因为经济问题吵架、打架。2010年4月,两人建起砖混二层楼房。一次争吵后,王某甲离家外出打工。2016年12月份,刘某乙代表户内人口签订了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王某甲2017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2019年2月王某甲回到刘某乙家里想与之一起生活,遭到刘某乙及其家人的殴打,住院治疗10天,通过派出所达成和解协议。出院没几天,王某甲罹患脑梗,导致半身不遂、手指畸形,被评定为肢体残疾三级,此后一个人租住在外。2020年6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承办过程

西安市妇联对王某甲再次起诉离婚提供法律援助,将案件指派给志愿者律师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刘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周耀东。代理律师通过与王某甲及其女儿的充分沟通,了解到自从第一次起诉离婚未被法院判决离婚后,王某甲与刘某乙多次协商离婚,刘某乙坚决不同意,也没有给付过王某甲生活费或者搬迁补偿费。王某甲明确的诉求有两个:离婚和要回属于自己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427900元。


1. 确定诉讼方案

《民法典》关于再次离婚的新规定对王某甲离婚诉讼案有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依据该规定,王某甲再次起诉被判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大,但需要准备双方分居一年以上的证据。


双方分居的证据可以收集。王某甲陈述她一个人租住的南某村,就在她们村附近,属于同一个街道办范围内,房东可以证明王某甲一个人租住以及租住时间在一年以上。考虑到能否离婚有风险,王某甲要求把诉讼请求金额确定在20万元以下,如果对方出庭应诉,再当庭增加诉讼请求。

2.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法庭通知开庭时间是2020年12月21日,被告的代理律师按时出庭,但被告未出席。经被告代理人和法庭多次手机联系、催促,在开庭一小时后,被告本人才到庭。


王某甲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其支付属于她个人的搬迁安置补偿款427900元。法庭接受变更申请,但要求王某甲补缴诉讼费8018元。另外,王某甲还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支持给其付搬迁补偿款427900元的请求。

3. 申请律师调查令

被告刘某乙代表户内人口签订了搬迁安置协议,王某甲没有看见过协议书,说不清楚协议名称。代理人面临两个困难:协议书的准确名称,及应当向哪个单位调取。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王某甲户籍所在村子的民事纠纷不多,公开的裁判文书只有一起,是分家析产纠纷,发生在该村搬迁安置之前,不涉及搬迁安置的事情。


诉讼代理人通过电话联系基层妇女干部,确定协议的名称是“某村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得知补偿数额是427900元,还确定了向该村所在街道办事处调查收集协议书,及补偿费用结算表等支付凭证。掌握这些信息后,代理人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


拿到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代理人前往街道办调取证据,经查询发现王某甲所在村子的搬迁安置协议书档案不在街道办,不过获取了档案所在处及管理档案工作人员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最终顺利调查收集到相应证据。


调取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发现王某甲一户有八口人,包括王某甲的女儿及一个外孙女。该户有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有一人选择货币化安置。代理人把协议拿给王某甲进行核对,她确认选择货币安置的一人是她。

(妇联可以帮助起诉离婚)秦小妹说法 | 成功申请免交诉讼费、再次起诉终判离——西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王某甲离婚纠纷案  第2张

4. 法庭调查和辩论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方拿出一份生效法律文书,是王某某外孙女起诉被告的不当得利案件调解协议书,以证明货币化补偿方是王某甲的外孙女,王某甲当初选择的是产权调换安置,法庭应当驳回王某甲要求支付货币化安置补偿的请求。


这与王某甲认为她是货币化安置的陈述不符。


法庭询问代理人对该事实的意见,代理人说,王某甲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仅是指房屋安置。根据搬迁安置协议书的约定,还有经济发展用房面积的货币补偿、装修补贴、过渡费等费用,相关事实以法庭的认定为准。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方辩论说,他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王某甲回家跟被告一起生活,家里的财产都由王某甲管理,今后王某甲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又说王某甲关心过刘某乙穿衣,还给刘某乙做过饭,分居是因为搬迁的原因所致等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话,目的就是不离婚,继续控制王某甲拆迁补偿财产。


刘某乙一方辩论的说法,代理人辩论说:


本案最能看出财产对夫妻感情、婚姻家庭关系的强大影响。2016年12月20日,刘某乙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2017年年初,王某甲就起诉要求与刘某乙离婚。2019年2月份王某甲回到家里,想与刘某乙一起生活。但就在刘某乙家里,刘某乙及其家人一起殴打王某甲,这里有我们从派出所调取的和解协议为证,被告也认可和解协议的真实性。这次家暴导致王某甲住院治疗十天,出院后就再也没有回过家,一个人在外村租房居住,到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一年。


被告《答辩意见》明确承认,补偿款下来后,王某甲的外孙女就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要求被告给付搬迁安置补偿款427900元,可见拆迁补偿款作为财产,已经严重影响亲属关系,也破坏亲属关系。2017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关系不仅没有和好,而是越发疏远。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被告明知王某甲肢体残疾,没有经济收入,几年来从没有给付过王某甲生活费,也没有支付过属于王某甲的过渡费等费用,其行为已经违法。无论被告说得多么好听,就他这几年的行为来看,有家暴,没有扶养,没有给付过任何费用,家人变成路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王某甲没有经济来源,每天还要吃药,挣扎在生死线上,不得不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追要属于她的那份安置补偿费。《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请法庭明辨是非,主持公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 申请免交诉讼费

减免诉讼费需要困难证明。代理人承办王某甲案件后,她朋友、亲戚中多人电话联系过代理人,都反映王某甲生活困难,这几年因病一直在家,没有经济来源,靠亲戚接济度日的事实。经与基层妇联干部联系,代理人了解到按照搬迁安置政策,王某甲是搬迁安置人口,个人有几十万元的安置补偿款,不属于困难人群,村委会不会出具困难证明。


实在没有办法,代理人决定依法申请免交诉讼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残疾人没有生活来源的,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王某甲持有残疾证,需要收集一份没有生活来源的证据。代理人开车到南某村查看王某甲租住情况,见到房东王某某出具的房租收据,又面见房东问明租房生活情况,要求房东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号码。王某甲带着这些书面材料向租住地南某村村委会说明情况,因为情况属实,该村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王某甲租住在该村六组,因为身体残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事实。


备齐所有相关证据,王某甲申请免交诉讼费获取法院准许,她承担的4009元诉讼费全免。

三、案件结果

1. 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甲与刘某乙离婚。判决书说理部分着重两点:①自2016年原被告所在村子拆迁后,因拆迁安置补偿款分配问题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亲属产生矛盾,加剧了夫妻感情的恶化;②第一次原告起诉离婚,本院未判决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自2016年原被告所在村组拆迁后双方断断续续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现在再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2. 法院判决被告向王某甲支付拆迁安置补偿135400元。至于65㎡安置房屋的货币化补偿,因为安置房屋尚未建成及分配,且该房屋涉及户内其他人员利益,待安置房屋实际分配时可另行主张。

(妇联可以帮助起诉离婚)秦小妹说法 | 成功申请免交诉讼费、再次起诉终判离——西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王某甲离婚纠纷案  第3张

四、结案报告


除非实在没有办法,谁都不想提起诉讼。常言所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家婚”背后往往是有离婚请求方的妥协和牺牲,新实施的《民法典》,对个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达到新的高度,王某甲终于离婚了。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文化知识等因素的限制,困境妇女可能对案件相关的一些概念和事实不清楚。本案中,受援人王某甲要求属于她个人的搬迁补偿款,但她没有见过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协议书的内容不清楚。她知道外孙女的诉讼案件,但她不知道外孙女案件与货币化安置的关系,导致她的一些认识与事实不符。这就要求我们代理律师在接案的时候,应当问清楚受援人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对相关的证据要调查、要反复核对事实。


该案承办过程中,申请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免交诉讼费,对程序性权利也算是运用到一定程度,彰显出我们法治的健全,使我们有法可依。西安市妇联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弱势妇女解决了纠纷,让她们分享到改革开放、物质发展、法治进步带来的实惠。

本期说法嘉宾


(妇联可以帮助起诉离婚)秦小妹说法 | 成功申请免交诉讼费、再次起诉终判离——西安市妇联法律援助王某甲离婚纠纷案  第4张

刘 钰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九三学社社员,西北大学法律硕士实务导师,陕西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常务理事;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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