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考虑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纠纷一般秉持着“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医的除外。
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婚,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情况则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特殊地域管辖。
我国离婚纠纷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复杂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诉法三十八条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此外,如夫妻双方或者一方身份特殊,法律也有了特别规定:
1、双方均为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不予受理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