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或贵重财物,系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该案中,小帅基于结婚目的自愿给付小美彩礼款31万元,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孩,直至2021年3月二人离婚,双方结婚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小帅并未举证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彩礼部分用于女方的婚宴开支,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故对小帅要求小美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只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符合以上所述三种情形的,收受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并不意味着除这三种情形以外,就不能请求返还彩礼,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分析。如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或者仅仅生活了较短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双方的过错、遭受的损失等酌情予以返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领取结婚证后要求返还彩礼需要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彩礼给付虽不是缔结婚姻的条件,但却是普遍存在的风俗。如有彩礼给付,建议制作彩礼清单,清单应包含彩礼名称、价值等内容,并在交接时由男女双方签字确认。这种做法看似“不近情理”,但可以保证纠纷发生后,双方能够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婚姻是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的承诺,是彼此在思想和心灵上的相互依恋,男女双方应谨慎选择伴侣,极为细致地了解对方,遇事应多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互相尊重。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文稿来源:泰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