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以感情未已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此时离婚一方通常会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之规定再次起诉离婚。“分居满一年”如何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司法判例及实操来看,应当注意:
一、分居时间的起算日期
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之日止,且分居时间需连续。
二、分居必须分开住所居住
1、同房不同床,分开饮食,如对方不予承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因就业、学习、就医等不在一个地方生活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需更多证据证明。
三、分居的证据(非全部满足)
1、可签署分居书面协议,并保留送达的证据。
2、分居的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物业费等凭证。
3、分居后在外的居住证、暂住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期间在另一住所居住的证明。
4、能够证明分居的人证(需出庭或出具证词等)。
综上所述,法院在认定满足“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是否成就时,必然会查证相关事实和证据。故,当事人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证据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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