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离婚诉讼不同于其它常见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就同一个法律关系反复发起诉讼。离婚诉讼中最主要审查的一个事实便是夫妻感情状况。而感情是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产生变化的。故法律上认为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的夫妻感情状况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后才值得再次去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如果不用时间去检验,而是允许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可以立即发起二次诉讼的话,由于夫妻感情并无任何变化,将第二次诉讼成了第一次诉讼的复制,也就是重复诉讼,从而失去了让法院再次审查夫妻感情状况的意义。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民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法律上的规定已经很清楚了。然而,现实情况要比法律规定要复杂得多。
比如本离婚律师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子:男方向A法院发起离婚诉讼,而女方在尚不知情的情况下于第二天向B法院也发起了离婚诉讼。待到A法院通知女方应诉时,女方才把其向B法院已经发起诉讼的凭据拿了出来。女方觉得既然大家都想离婚,而且男方的诉讼比自己早了一天,同时B法院的工作效率的确不如A法院,于是选择向B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此后没几天,男方突然也办理了在A法院的撤诉手续。这让女方很意外,于是女方请求B法院“恢复”其之前的起诉并“继续审理”。然而,法律上哪里有“恢复起诉”一说呢?最终的局面是: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均无法在未来的半年内均无法发起离婚诉讼的状况。
再比如在另外一个案件中,女方起诉离婚,由于男方找借口拖延,造成案件迟迟无法开庭审理。虽然女方多次催促法官,但是仍然被拖了近半年时间且开庭日期仍然无法确定。心灰意冷的女方找到本律师诉说其遭遇并且说法官建议其撤诉,然后去男方所在地的法院重新起诉,那样做的话由于法院便于向男方送达,所以诉讼进程会快很多。就此事,女方问本律师是否应该按照法官说的那样去做。对于法官的这套说辞,本婚姻律师当然不认同——撤诉便意味着半年内无法起诉。该案已经拖了半年之久,难道让女方撤诉之后再等半年然后去男方所在地重新起诉吗?任何一个法官都是有来自于审限的压力的,既然该案已经等了半年,不相信法官还能再拖上半年的时间。为此,本律师建议女方坚决不撤诉,同时继续催促法官。结果没过多久,该案就正式开庭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