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诉讼中,你的微信聊天记录原本作为最重要、最有利的证据,
结果因为手机丢失,软件卸载等情况,导致与对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对话内容已经丢失,只剩下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是录屏了,这官司还能打吗?
这种情况下,先说结论,根据最高院的审判案例的观点,一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材料,而对方不予认可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对方。
正常情况下,民事纠纷,应该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对我方主张的事实,我方理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对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但是,凡有原则,必有例外
具体来说这个事情,如果我方只能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材料及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对方不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该聊天记录系经剪辑制作而成。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该聊天截图或者是录像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
我们就应该认为:
虽然聊天记录的截图或者录屏并非通过双方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体现,而是通过其他数码设备对聊天内容进行录制、翻拍形成,对方亦表示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对方并未提交反证证明该份证据所展示的聊天内容非双方实际发生。
重点来了……
加之,考虑到聊天记录系双方之间意思表达的记载,任一方均可方便确认聊天内容,在此情况下,举证责任应该转移至对方,应由其提供反驳证据。
如果对方并未能提供(或者说是不愿意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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