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杨然)1月10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通知》明确,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对象为武汉市认定的困难人员,根据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其中,一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分类给予住院医疗救助。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不设置起付标准。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
根据《通知》,武汉还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行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武汉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每月定期推送给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对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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