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哈市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自2023年1月1日起,哈市医疗救助实现全市政策制度统一,管理服务一体,基金统收统支。
救助对象
《实施方案》中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范围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及市级和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分为两类。其中,基本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门诊慢性病用药及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的,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35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8900元。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100%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给予70%救助。年度每人最高救助限额10万元。
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救助对象,按50%比例对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每人最高倾斜救助限额2万元。
如何申请
哈市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对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
哈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哈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身份信息,定期将启动大病保险的监测对象有关医疗费用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返贫致贫风险核实;要依托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定期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包括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户籍或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信息)推送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办理流程
哈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出台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推动市域内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