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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披露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托管人须按规定对上述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年报、半年报、季报披露时间的规定
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号令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⒈基金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⒉基金中期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⒊基金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托管人对公募基金定期报告的审核
⒈基金年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基金字[2004]72号)第三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⒉基金中期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基金字[2004]72号)第三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⒊基金季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基金字[2004]72号)第三条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无需编制定期报告的情形
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8号令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注1:感谢基金运营部刘俊、董磊、刘鹏、徐帆的专业把关!
注2:本文封面照片为雪后的仰山公园,取自陈沛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3: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估值核算”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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