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交易规则常识」

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交易规则常识」

...

会员价:¥ 0.00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知识 > 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交易规则常识」
详情介绍
创业板交易规则「创业板交易规则常识」  第1张
  • 申报时间:9:15-11:30、13:00-15:30;
  • 交易时间:15:05-15:30;
  • 成交原则:在15:05-15:30期间,深交所以 收盘价 为成交价、按照 时间优先 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 注意: 买入限价<收盘价,申报无效。 卖出限价>收盘价,申报无效。

1.我国创业板的交易机制?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编辑本段]创业板IPO管理暂行办法
  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十一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第十六条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三十二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
  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披露于公司网站,时间不得早于前款规定的刊登时间。
  第四十八条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及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发行人、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第五十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2.创业板的股票交易有那些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规则(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二节交易席位 第三节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五节交易主体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交易单位、报价单位 第二节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三节委托 第四节申报 第五节竞价与成交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开盘与收盘 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除权除息 第四节大宗交易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交易信息管理权 第二节行情揭示 第三节股价指数 第四节公开信息制度 第六章交易异常情况 第七章交易纠纷 第八章交易费用 第九章罚则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创业板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国 务院关于设立创业板市场的决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 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创业板上市证券(以下简称"证券 ")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创业板上市债券和债券回购的交易规则,本所另行规定。 1.3创业板市场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创业板市场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创业板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席位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2.1.2交易主机接受申报指令进行撮合,并将成交结果发送给会员。 第二节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简称"席位" 是会员在本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种和买卖权限由本所规定。 2.2.3每个席位应当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 2.2.4会员在本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方能进行证券交易。 2.2.5经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 未经本所许可,禁止会员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创业板专用席位。 专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于代理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 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关于会员的规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 2.3.1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投资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 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 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创业板市场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 00至9 25为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 30至11 30,下午 1 00至3 00为连续竞价时间。 遇国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时间,创业板市场休市。 本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创业板市场交易时间。 2.4.2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五节交易主体 2.5.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帐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 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2.5.2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 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2.5.3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及



3.创业板交易规则?

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到证券公司营业部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在经证券公司确认并按规定期限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才可以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或买卖交易。 在办理上述风险揭示书签署手续当日是不能参与创业板股票的申购或买卖的,且不同交易经验的投资者所需时间不同,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签署风险揭示书(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T+2日)即可申购或买卖创业板股票,而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则需在签署后第五个交易日(T+5)才可申购或买卖创业板股票。 若投资者于周末前往申请开通创业板,无论是周六或周日,均等同为周五申请开通,即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于下周二开始申购,而未具有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于下周五才可开始参与申购。

创业板新股申购事项与中小板没有差别。创业板网上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不予确认。 参与创业板股票网上申购时,同一只股票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次。若投资者使用一个账户多次(包括一处或多处)申购同只股票,第一笔申购会被确认,其余会被视为无效申购自动撤单。若同一投资者以持有的多个同名同证件号证券账户申购同只股票,最终会确认第一笔申购有效,其余账户的申购均作为无效申购处理。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单。 一般情况下,申购日后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未中签部分的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

创业板涨跌停板制度和交易规则 上市首日规则: 1、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和50%时,又将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 2、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还将对其实施临时停牌并至集中竞价收市前3分钟,之后再进行复牌并对停牌期间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然后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上市以后规则: 实行T+1的交易规则,单日涨跌幅限制10%。



4.创业板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目前证监会就创业板投资者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原则上要求具备2年以上股龄   证监会昨晚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深交所同时发布《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下简称《揭示书》),同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要求股龄2年以上   也需通过券商核查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原则上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交易经验。交易经验的具体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的账户在沪深证交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该类投资者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时,证券公司需要与其现场书面签署《揭示书》,并要求其抄录一段声明。证券公司经办人员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两个交易日后,可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股龄不足2年   开通交易有特别要求   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但仍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需与其现场书面签署《揭示书》,并要求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一段特别声明。券商应见证投资者签署并签字确认,之后还需要券商负责人签字确认,5个交易日后,经券商完成相关核查程序,方可为投资者开通交易。   开户三大步骤   投资者申请参与创业板市场的流程分为三步:第一步,投资者查询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并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第二步,投资者到券商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第三步,券商核查投资者的交易经验年限等基本信息,做出是否开通的决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投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对参与创业板股票买卖的投资者适度设置入市要求。  

上面文章内容主要从互联网整理而得,主要介绍股票入门的相关基础知识,有些股票投资技术是原作者的经验所总结,不一定是万能的,要想在股票投资市场长期生存或成为一个职业投资者更该学会如何止赢和止损!股市有风险,投资更需谨慎!



5.创业板股票上市管理规则是怎样的?

创业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面向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新市场。围绕这一基本定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的要求,以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不断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为基本出发点,在制定《上市规则》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强化创业板市场的规范运作机制、风险揭示机制与优胜劣汰机制,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为更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上市规则》进一步强化了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通过加大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促进公司诚信规范运作;通过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效率,充分揭示风险,引导理性投资;通过严格退市制度,强化优胜劣汰机制,保持市场的整体素质。

二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创新,注重提升市场效率。在借鉴主板市场各项成熟制度,尤其是中小板监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平均规模小、经营不够稳定、部分科技型公司对核心技术依赖程度较高的特点,《上市规则》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增强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

三是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制度设计方面,创业板更加重视发挥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以更好地体现市场化原则,为创业板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6.创业板挂单交易规则?

挂单的意思就是委托,当投资者决定买卖股票时,通过电脑或者电话等方式对系统发出买卖股票的指令。比如投资者临时有事需要出门,希望可以在什么样的价位上对这支股票买入卖出,将这个价格输入系统,等待成交,这个过程就是挂单交易。

那么创业板挂单新规则是

1买入申报价≤买入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卖出基准价的98%。以前直接按涨停板买进,跌停板卖出的填单方法不行了。买入是限高卖,若卖一是10.50,则10.50*102%=10.71,买入挂单价格不能高于它。卖出是限低卖,买一是9.50,则9.50*98%=9.31,卖出挂单价格不能低于它。

2目前最佳的委托买入挂单时间越接近9点25越好。在9点15分挂单,容易失去主动性,还容易在犹豫中错过9点20的撤单。但是抓住9点25之前的时间,可以挂高几个价位,在9点30的时候它能以开盘价进行成交。

3当投资者准确判断出当天大盘的走势。如果开盘价格是当天最高价,挂单之后卖出就可以卖的一个最高价。如果开盘价格是当天最低价,那么挂单之后买入可以以最低价格买入。8月24日,创业板带着它的新规来了,除了涨跌幅限制由原来的10%调整至20%,挂单新规也上线了。



7.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交易规则有什么不同?

在发行时的条件是不同的,创业板又被称为二版市场,是规模比较小但预期前景比较好的主要是科技类公司上市的市场,比较著名的是美国的纳斯达克。 创业板上市门槛主要有两条定量业绩指标,一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二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只要符合其中的两条指标中的一条便达标。 主板三年稳定经营,三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利润超过3000万,三年净现金流量超过5000万,三年营收超过3亿,无形资产不得超过总资产20%,且无为弥补亏损 三板市场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三者均为T+1操作,正常开市均可买卖。而三板则应视具体情况而论,名称后面分别有1、3、5表示每周交易一次、三次和五次,股票名称后面是1表示每周五交易;名称后面是3表示每周一、三、五交易;名称后面是5表示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日均可交易。 涨跌幅方面:主板市场为10%,ST类为5%;三板市场均为5%。



8.创业板尾盘竞价交易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之后,个股除了其涨跌幅由原来的10%变为20%之后,个股也引进了盘后交易,盘后定价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定价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其交易存在以下的规则:


1、交易时间


盘后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5-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交易。


2、申报数量


单笔申报数量为100股,或者其整数倍,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3、申报价格


买入限价小于收盘价无效、卖出限价大于收盘价无效、买卖限价超出当天的涨跌幅限制无效。



9.求最新的创业板交易规则

为防范创业板公司上市首日过度炒作,实行三档停牌制。

即当股票上市首日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时,深交所可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

除首日限制,其它和主板相同

13日没有新股




其他人还搜:
创业板交易规则
怎样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
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
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t+0
创业板股票的买卖规则
科创板交易规则常识问答
科创板交易规则常识
创业板涨跌幅限制
网上怎样开通创业板交易

0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