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和白酒同属复合计征,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和销售量,那么我们来举个例子方便大家理解
辽宁A企业从事烟草批发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1月1日从烟厂购入甲类卷烟500箱,当月购进的200箱销往辽宁C,D两家批发商,剩余的300箱销售n家零售商。
那么A企业销售给零售单位的卷烟按照11%的比例税率和0.005元/支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销售给C,D两家的卷烟不征收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属于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而批发企业销售给批发企业不属于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自2015年5月10日,批发环节的税率由5%提升至11%,并按0.005元/支的从量税计征)
另外有一个小贴士补充给大家,符合规定的联营企业在回购卷烟然后再往外销售的过程,是不征消费税的,而且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减已纳生产环节的消费税。
1.工业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2.商业批发5%,在批发环节征税
今天的分享大家学会了吗?消费税的卷烟由于它的特殊性及普遍性,而备受重视,学好卷烟的消费税,就攻克了消费税的一座大山,对消费税其他税目的学习有很大帮助,希望大家都能掌握其中的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