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个人信用贷款利率:
1、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
2、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8倍执行;
3、贷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0.7倍执行。
注:以上为部分银行的最新政策规定。
扬州个人信用贷款利率调整情况:
自2016年8月20日起,扬州市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行差别化定价管理。其中对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仍维持30%。同时将首套房贷认定标准由"认房又认贷"调整为"认房不认贷",二套房认定标准仍维持"认房又认贷"。
调整后具体如下:
一、关于调整房贷认定标准:
首套购房家庭是指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首付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组合形式的公积金+商业性金融机构的组合信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纯住房公积金组合型或公积金+商转公的组合型)。
二套购房家庭是指购买非自住普通商品住宅的首付款资金来源除自有的以外全部或部分来自各类机构融资渠道的资金(如各类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
三、关于调整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首套购房家庭的申请和二次申请均按照20%计算;
二次申请的界定是对于已结清借款并注销抵押登记手续的家庭而言再行申请的视为第二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