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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股票交易系列规则(二):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新三板股票交易系列规则(二):新三板做市交易核心规则  第1张

7、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100股的,做市商应于5分钟内重新报价。

8、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1000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9、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3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

10、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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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5%或100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12、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

(二)股票发行;

(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13、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14、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

15、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该股票摘牌;

(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6、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

17、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18、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19、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

20、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1、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2、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10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10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10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

23、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交易日9:30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3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3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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