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5974号
叶际伟:
本院受理原告陆秋明诉被告叶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0000为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2月28日下午14:00分在本院西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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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