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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什么答案是)

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什么答案是)  第1张
我国的存款人和投资人保护制度包括存款保险制度、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个人债权收购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

1.国家对相关方管理的制度有哪些内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根据我国国情,商业银行更适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知识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三、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与风险

  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因哈格进入证券业后加剧证券行情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业务历来是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的中介场所,银行业的介入将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银行业经营的证券业务若遭遇失败,其风险将由存款人乃至整个社会负担,这就可能使银行铤而走险,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见,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3.环境经济政策的类型有哪些主要的原理是什么

一、房地产投资风险 房地产投资风险涉及政策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自然风险、国际风险等,而这其中对房地产投资影响较大,同时又是可以预测、可以规避的主要风险是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包含市场利率风险、资金变现风险、购买力风险等。 1、利率风险 房地产市场的利率变化风险是指利率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当利率上升时,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者的资金成本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欲望随之降低。因此,整个房地产市场将形成一方面生产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市场需求降低。这无疑会给投资者经营者带来损失。 2、资金变现风险
资金变现风险,就是将非货币的资产或有价证券兑换成货币。不同性质的资产或证券其变成货币的难易程度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储蓄存款、支票等的变现性能最好,股票外汇、期货和债券投资等的变现性能次之,房地产投资的变现性能较差。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因变现的进间和方式变化而导致房地产商品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从而给房地产经营者带来损失。 3、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主要是指市场中因消费者购买能力变化而导致房地产商品不能按市场消化,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购买力风险是一种需求风险,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需求是一个非常不定的因素。由于消费者的购买力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受工作环境、生活环境、社会环境、消费结构等影响,如果整体市场上需求下降,将会给房地产投资商经营者带来损失。 二、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策略 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范与处理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概率和不同规模的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避免房地产投资风险或使房地产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减到最低程度。 1、投资分散策略
房地产投资分散是通过开发结构的分散,达到减少风险的目的,一般包括投资区域分散、投资时间分散和共同投资等方式。房地产投资区域分散是将房地产投资分散到不同区域,从而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不景气投资的影响,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而房地产投资时间分散则是要确定一个合理的投资时间间隔,从而避免免因市场变化而带来的损失。例如,当房地产先导指标发生明显变化时,如经济增长率,人均收入、含蓄额从周期谷底开始回升,贷款利率从高峰开始下降,而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从周期波谷开始回升,预示着房地产业周期将进入扩张阶段,此时应为投资最佳时机,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投资。共同投资也是一咱常用的风险分散方式。共同投资开发要求合作者共同对房地产开发基础上进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同担,充分调动投资各方的积极性,最大的限度发挥各自优势避免风险。例如与金融部门、大财团合作,可利用其资金优势,消除房地产筹资风险;与外商联盟,即可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又能获得房地产投资开发政策优惠。 2、投资组合以及保险保险
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购买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它是转移或减少房地产投资风险的主要途径之一。保险对于减轻或弥补房地产投资者的损失,实现资金循环运动,保证房地产投资者的利润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对于啬房地产投资者的信誉,促进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般来说房地产保险业务主要有房屋保险、产权保险、房屋抵押保险和房地产委托保险。房地产投资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分考虑造反房地产投资者所需要的保险险种,确定适当的保险金额,合理划分风险单位和厘定费率以及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等几方面的因素。 房地产投资组合策略是投资者依据房地产投资的风险程度和年获利能力,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恰当的基础上造反搭配投资各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以降低投资风险的房地产投资策略。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在普通住宅,投资一部分在高档写字楼等等。因为各种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不同。风险大的投资基础上回报率相对较高,回报率低的投资基础上相对地风险就低些,如果资金分别投入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基础上整体投资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投资的记收益支弥补低收益的房地产的损失,最终得到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投资组合的关键是如何科学确定投入不同类型房地产合理的资金比例。
三、我国房地产投资风险的总体状况及变化趋势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轨和国家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出台,房地产投资风险总体上呈现出下列变化态势。
1、经济风险降低,增加技术含量
房地产投资经济风险是指一系列与经济不至于产经济发展有关的不确定因素给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带来的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整体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房地产投资的经济风险将有所降低。首先,经济的发展使们收入增加,实际购买能力提高,特点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实力将有一个飞跃,普通居民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将十分迫切,再加上境外人员和机构的大量涌入都使我国房地产业拥有一个更加优越的经济环境,同时存贷款利率下调以及按揭贷款形式的多样化、期限的放宽,否则激了需要、降低了融资成本。房地产投资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开发商对房屋户型设计、功能要求、智能科技含量的掌握上,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化深入,房地产开发将面临多元化的消费群体,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雄厚技术实力,能够及时掌握先进行业科技,同时又能准确判断不同层次房地产市场对科技今是的要求,及时满足更加苛刻和消费者需求变化。房地产投资的政策风险主要指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政策行为,特别是现阶段,部分房地产投资商所要求的政策“救市”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增加了那此经营状况尚属良好的房地产投资商的政策风险,并不利于房地产市场上的“优胜劣汰”。 2、投资风险信号日趋丰富
目前,中国每月经济景气分析报告的推出,已经成为把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和房地产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同时中房指数的推出,帮助房地产投资商直接了解当前房地产发展形势各地城市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实行空间组合的风险规避决策;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建立,减少了房地产的私下交易,也提高了房地产市场信号的真实性、准确性,使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量测和控制逐步趋于可行。业内专家者的精辟分析与预测也为房地产开发提供了多渠道的科学的判断依据。这些都为开发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房地产投资风险地域性差异减小
房地产投资风险地域性差异的缩小主要是指我国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出现的东部调整、中部升温、西部启动。理由有:(1)前几年我国出现在房地产开发热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楼盘积夺空置也主要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而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较为滞后,商品房屋空置率也相对较低,因此消化调整的时间比东部短。(2)由于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经济发展的“雁性原理”而导致的中西部赶超现象已初露端倪,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并不低于东部地区,甚至部分行业要比东部高。因此,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差距的缩小将会引起房地产发展差距的缩小。(3)随着住宅业作为新经济增长点政策的出台和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日期的临近,我国将进一步缩小各地区在房地产政策上的差异,逐步实行全方便多层次开放政策,从而逐步冲淡房地产投资的地域性风险



4.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将产生哪些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正面效应。第一,保障银行业整体稳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关键影响在于促进银行的稳健经营以及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面临各种风险,其中流动性风险较为显著。同时,如若某家银行出现危机,极可能引发挤兑风潮,继而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环银行体系甚至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如上所述,中国存款保险赔付限额将覆盖绝大部分银行账户,加之采取过桥银行、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处置问题银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实际保障。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当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帮助银行摆脱困境,从而稳定整个银行体系的运作。

  第二,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从中国银行业的体系来看,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这主要因为其拥有经济体信誉作为担保,而且市场普遍认为经济体难以承担国有大型银行的破产成本,从而令其在无形中增加了保护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淡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任,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竞争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体系。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是民营银行发展的利好因素之一,从而也将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将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相应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应对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当某银行因经营不善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然而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机构,其破产倒闭将影响到广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国,必须谨慎对待银行破产,并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摊银行倒闭带来的财务损失,能将退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为银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为数众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在此基础上,存款保险制度将放大资本金风险,繁荣整个金融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第四,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能力。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不断放开,以及公民理财需求的日益多样化,我们已经迎来泛资产管理时代。各家银行竞相推出各种理财产品,资金供需不平衡特征明显,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储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对盈利资金的使用意愿,放大了市场资金供给,新型负债产品的催生速度将明显加快;另一方面,由于超过保险限额的存款得不到保护,投资者必然寻求其他风险规避手段,理财产品需求也会不断上升。这迫使银行必须不断进行各类金融产品的创新,在产品设计、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提升创新能力,主动开展跨业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2.负面效应。第一,诱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是诱发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这在当前中国金融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更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令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不再考虑选择哪家银行,对银行进行主动监督的动力下降,从而使得银行面临的市场约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挤兑威胁不复存在,银行风险管理意识有所减弱,甚至将存款保险作为一个可以依赖的因素,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资,这将会对银行的投资选择和经验策略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导致逆向选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逆向选择主要表现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那些经验不善、风险程度高的银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则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险机制。对于中国银行业而言,市场主体自律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这将加剧其他投保银行参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弥补处置问题机构带来的成本。最终导致问题银行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这不仅使银行经营风险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险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第三,加大经营成本。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由于投保银行要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这势必增加银行资金成本,减少可用资金,银行经营利润和资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时,由于保费计费基础不同,各类银行所受影响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类参保机构保费率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如果以银行总资产作为计费基础,各类型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别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额作为计费基础,则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这主要是因为后者的大额存款客户相对于小额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占比相对较少。这对于当前中国以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主的银行体系将产生更为显著的影响。

  第四,外部监管和内部风险管控面临挑战。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监管当局容易放松对银行的监管,不易察觉到银行过度投机的行为,或者对银行的激进行为采取放纵的态度,由此可能延误解决危机的时机,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健。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覆盖面整体上较为广泛、监管压强也相对较高,如若当局出现悬崖式监管放松,将可能对银行体系造成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将更高。例如,由于经济体不再对各类银行债务提供兜底保护,在同业交易市场上,银行可能会因交易对手的破产而遭受损失。因此,银行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积极关注同业风险状况,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以最大程度规避损失。



5.从企业债权人、投资者分别关心企业哪1方面的财务能力

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投资者是股权所有人,债权人是债权所有人。投资者利益来自股息,每年根据企业经营效益不同而不同,有可能具有投票权:债权人收益是公司的债务利息费用,数额固定,先于投资人分配,企业破产他们先于投资者清偿公司剩余价值。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你理解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区别所在。



6.有什么相关法律保障银行存款安全?

《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保护规定有:
  (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7.浅谈我国现行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民众有什么好处

总的来说,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使金融体系脱离国家收底(最后贷款人)的事实,有助于迫使银行更加谨慎的从事金融业务。当银行面临高风险业务时,在最后贷款人体制下,银行趋向于做高风险业务提高收益,因为即使出现违约,国家作为最后的贷款人,也会给银行提供贷款支持,即所谓的“太大不能倒闭”理论。在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是可以倒闭的,这样银行将更加谨慎的决策其投资和放贷的行为。这样,整体金融市场的风险系数将降低,有助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
相信金融市场的稳定对民众带来的好处应该不用多说了吧,一旦金融市场不稳定,将会带来违约风险加大,资产泡沫增多,甚至导致金融危机,进而导致通货膨胀,失业率增高,经济衰退,等可能发生的众多社会问题。
纯手打,望采纳



8.网上银行受国家保护吗?

受保护。

互联网存款只是经由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代销,产品和服务还是由银行提供,因此互联网存款是受存款保险保护的,保本保息。

在银行破产后,储户存的钱如果在50万以内国家可以兜底赔付,但是存款超过50万,那么,超过的部分按照银行的破产清算资金来赔偿,互联网存款也遵循这一规定。只要投资者在正规的互联网进行的存款,那就会有保障。



9.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没有建立?

我们国家没有严格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们国家银行主要是国有,一般不会破产啦!居民对我们银行也有信心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能减少一些风险。

但在西方国家银行破产不是什么大事,所以它们会有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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