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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收集整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01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02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03 计税基数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04 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05 免征房产税范围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06 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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