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物,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一些无形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
办理抵押物登记能有有效的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同的财产,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也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房管局;
以林木作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林木主管部门;
以车辆、船只作抵押的,为该交通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局)。
在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提供办理登记的相关资料如:
主合同(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就担保事宜进行详细的约定,如主合同有担保抵押条款可不另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如房产证,动产的购买合同发票等。
如双方仅签订抵押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抵押人擅自处分该财产,无法保障抵押劝人的权益,抵押权人无法获得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