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一)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二)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和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1.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申报材料
(一)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抵押权人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1份,自备);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原件1份,自备);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抵押合同(原件1份,自备);
5.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备);
6.《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二)解除抵押登记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受理机关提供);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自备);
4.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自备);
5.《委托书》(如由代理人申请,纸质原件1份,自备)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自备),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gs.122.gov.cn)或手机交管12123APP进行网上委托的,不再提交纸质《委托书》(电子版1份,自备)。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对本行政行为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