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31-36条的规定: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③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3、以下情形,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①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②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③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④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⑤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4、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
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以下情形,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①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②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