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 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从功能上来看,银行基本上可以分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 储蓄银行和其他机构。中央银行作为银行一族的龙头老大,在上文中已经详 细介绍过了,在这里说说族中的其他兄弟。
商业银行是银行中最主要的一类,数量最多、业务最广,与普通民众关 系最密切。相信你只要走出家门1000米内,一定可以看到“银行”两个字, 这个银行,十有八九就是商业银行了,在我们中国,除了人民银行之外,其他被冠以“银行”名称的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都是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为公众提供金融服务。 它们本质上是企业。既然是企业,那么银行的经营目的自然就是获得利润, 当然,也就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可能出现破产的情况。所以要小心,银行有风险,存款需谨慎,万一它破产了,你存的钱可就没了,不过,这种情 况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现的。
值得一提的是,还有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承担某些特殊职责的商业银行,我们将其称作“政策性银行”。有3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 岀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
我国没有储蓄银行,就不详细介绍了,它也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 互助合作性质。
投资银行在我国一般不冠以“银行”的名称,也不在人民银行管理之下。 投资银行被公众熟知的另一个名称是证券公司,接受证监会的管理,从事证 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 融资等业务。
大家可以看出,投资银行既然不经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实际 上已经不符合银行的特征,可以说,投资银行根本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银行。
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的不断发展,国内商业银行、储蓄银行、投资 银行显然无法承担国际金融贸易交流的需要,一大批国际的或者是地区性的 银行性质金融组织被建立起来。比如“一战”后成立的国际清算银行、“二 战”后建立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及后来的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