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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黑名单)“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如何走出失信“黑名单”?

(失信黑名单)“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如何走出失信“黑名单”?  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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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失信被执行人,您也许会脱口而出,“不就是老赖嘛。”恭喜您,答对了,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大家俗称的“老赖”。但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与失信被执行人,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带来什么后果?

“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

如何走出失信“黑名单”?

本期虹执·先锋说

将一一解答


法律规定,只有那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才会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才是大家口中的“老赖”。

失信被执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

具体有以下六种: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一、被公布。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也就是说,一旦成为“老赖”,相关信息会被公之于众,全中国人民都能知道。

二、被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并在征信系统中被记录。

三、被限制消费。

“限高”和“失信”到底有何不同?

区别一:两者针对的被执行人不同

限制消费简称“限高”,针对没有还钱的所有被执行人。“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及采取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违反相关行为等的被执行人,也就是刚才讲到的具有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

区别二:限制的内容不同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通俗地说,就是在被执行人未还清钱款前,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

“失信”侧重的是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的信用惩戒,使其在工作就业、政府采购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充分感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比较而言,“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门槛”更高些,后果也更严重。记住一句“口诀”,“失信必限高,但限高未必是失信”。

区别三: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同

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也必定会被限高。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上述人员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但失信必“限高”,所以这些人员还是会被“限高”的。

区别四:期限不同
“限高”无期限。“失信”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别。

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只有一种情形没有期限,就是纳入“失信”的第一种情形,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我的案件被执行人没还钱,法院为啥没将他纳入失信名单呢?”

在此向大家做个解释,如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确实不能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失信信息是可以被删除的:

一、履行全部义务;

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同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四、中止执行的、裁定不予执行或终结执行的。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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