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记者商萍萍)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代理销售行为、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行为、合同签订等内容进行规范。对违反《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采取停止网签、预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办理等措施,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记者了解到,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方面,规定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广告中对价格有标注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不得含有能够为买受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方面规定,带装修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申领预售许可证之前建造样板间(房),真实反映户型、结构、尺寸及交付标准;毛坯交付且建设样板间(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如实说明交付标准。样板间(房)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保留时间自取得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之日后不少于6个月。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和标准方面,应公示项目外部腰线设置有无遮光、前阳台立柱是否遮光、消防通道是否遮光、电梯是否直通地下停车场、车位尺寸是否影响停车、所购附属房内是否有管道等问题,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内部、外部规划、环境等不利因素。销售现场应设立特别提示栏,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并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强制向买受人收取费用。
任何房地产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向买受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形式的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买受人变相收取佣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其商品房承销机构价格一致,不得一房两价。在代理销售时,各类优惠政策应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买受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 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