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落实上级有关住房公积金业务规定的通知》(庆公积金发〔2018〕11号)补充如下。
自2021年6月1日起,对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出如下调整: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支付首付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提取额不应大于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
2.已故缴存人公积金账户本金余额小于1万元(含),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可办理继承提取,无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