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师 江蕊
近日,槐城律师接到客户咨询。别人欠自己的钱,诉至法院虽然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对方银行账户余额为0,自己又不知道其他财产信息,怎么办?还有什么其他办法吗?别急,槐城律师给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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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请示最高院
最高院一锤定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曾就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强制划拨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1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复》,全文如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根据该答复可知,如果被执行人符合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条件,法院即可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和居住的条件下,执行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简短的答复,给了债权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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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全力执行
债务人无处可逃
常某与李某、刘某银民间借贷纠纷,经过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李某、刘某迟迟不履行债务,无奈常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224439.2元。
作出裁定前,被执行人李某已经从原工作单位申请辞职,银行办理完毕李健的辞职手续;且李某、刘某夫妻二人也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因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的住房公积金已符合领取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函〈关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李某的住房公积金22443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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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对于公积金强制执行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为大家提供以下建议供参考: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如果自己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程序来解决。
3、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如当事人正在以该项住房公积金履行住房公积金代理合同还款义务的,法院对该项公积金暂不予冻结,但账户余额大于贷款合同的还款余额及利息的,对于超出还款余额及利息部分,法院可以冻结。
4、大连地区尚未发布专门规定,但是经过槐城律师检索,基本法院都会在执行程序中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有余额会采取执行措施。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案例来源: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8)鄂0602执937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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