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为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等文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议、《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德住金〔2022〕1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仅适用于在德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在德州市购买自住住房时,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明,向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6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能提供本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依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
(五)申请人在异地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
(六)夫妻双方至少一方户籍所在地在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省会经济圈内不需要提供户籍)。
(七)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中心通过信息共享(网站、公众号、APP、小程序、省主题库、黄河链等)查询到的异地缴存数据。
(二)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贷款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期限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五、申办程序
(一)贷款咨询。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窗口、贷款网点、公积金咨询热线(0534-12345)多种方式咨询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二)受理核查。中心受理申请,需要核查申请人异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的,通过通信通讯、数据共享等方式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
(三)审批贷款。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要求办理。
本细则自即日起实施。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8月2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