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所购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用该房屋办理抵押。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需选择其他担保方式担保(其他不动产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商业银行贷款未结清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所购房屋位于巴彦淖尔市辖区内
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它贷款条件
二、办理要件
1、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双方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
3、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单身的须出具单身声明书、户口原件;离异、丧偶的,须出具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以及单身声明书)
4、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
5、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6、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借款余额表、
7、异地缴存者需提供异地缴存证明、缴存地养老证明、户口薄、异地不动产权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核查单。
8、主借款本人一类银行借记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
9、私民营企业职工需提供职工养老证明
10、个人缴存者需提供工资表、银行流水、有稳定工作联系人身份证
11、贷款审批通过,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手续后,提供贷款结清凭证原件
三、贷款额度及比例
贷款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月还款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收入的60%
贷款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50万元,双缴存职工60万元,个人缴存者(临河30万元、其他旗县25万元)
不得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0倍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度、信用状况及以上因素综合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四、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
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办理流程
各分中心审贷小组初审
资金运用科审批
稽核科复核
贷款审批通过,通知借款人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结清手续
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发放贷款
六、抵押或担保方式
1、用本人或他人的房产作为抵押,要求房屋价值大于贷款金额的1.5倍
2、由在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稳定收入的自然人为你担保,担保人在担保期内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人不能担保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一套房: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年利率为2.75%
五年期以上年利率为3.25%
第二套住房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倍
八、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法定节假日休息)
九、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到贷款发放在7个工作日完成(不包括办理抵押及还清时间)
十、办理机构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旗县区分中心
十一、联系电话
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监督投诉电话:8988611 8982457
临河分中心: 8988627 8988625
五原县分中心: 5537837
乌拉特前旗分中心: 3268811
乌拉特中旗分中心: 5913969
乌拉特后旗分中心: 4666214
杭锦后旗分中心: 2291996
磴口县分中心: 4215723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乔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