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伯于2010年10月10日入职北京公司,月薪6250元。
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开始委托深圳金叶公司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五险齐全。
2019年9月29日,王小伯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将经济补偿。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已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为王小伯缴纳了社会保险,且五险齐全;王小伯也未举证证明公司存在不提供劳动条件之情形。故,王小伯以上述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王小伯不服。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王小伯认为,既然劳动关系在北京公司,公司就应按法律规定,用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公司缴纳社保的凭证不合法。
二审判决:公司委托第三人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首先,王小伯自2010年已入职,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明确公司自2018年12月起委托案外公司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但王小伯系在北京朝阳区为公司提供劳动,王小伯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与王小伯的实际劳动关系情况不符,公司委托第三人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公司亦认可其委托深圳金叶公司在深圳给王小伯缴纳社保未经过王小伯同意,仅通知过王小伯,王小伯对此不予认可,公司就此并未举证证明。
本案公司存在未依法为王小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造成王小伯相关社保权益受损,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王小伯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过核算,公司应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 201元。
综上,二审改判公司支付王小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1201元。
案号:(2021)京03民终219号(当事人系化名)
【实务分析】
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并不少见,大致会有如下原因:
1、社保缴纳实行属地管理,公司在当地无分支机构,客观上无法在当地参加社保;
2、有些员工出于各种原因(如购房资格、养老待遇考虑等等)要求在某地参保;
3、公司出于成本考虑,选择社保成本较低的地方参保;
4、公司为了减少事务性工作,将社保缴纳委托第三方公司。
上面第一个原因应该是目前用人单位选择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的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第三方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际上改变了缴费主体,导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分离,严格从法律规定看,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从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来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代缴社保行为算不算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可能会被法院视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如果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比如,《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12条认为:
1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委托其他单位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