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转账记录能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吗?
原告宋某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被告某某9000元。后原告宋某虽多次催讨,但被告杨某至今未归还任何款项。宋某因此把杨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宋某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杨某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杨某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杨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宋某虽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经法院示明虚假诉讼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原告宋某向法院承诺本案系诚信诉讼,愿承担虚假诉讼及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而本案被告杨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宋某向被告杨某交付了借款,被告杨某在原告宋某催讨后合理期限内未予归还,显属违约原告宋某有权要求被告杨某归还借款本金90,因原被告在借款过程中并未约定利息,且事后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作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应当视为没有利息。
原告宋某请求判令被告某某按照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标准利率偿付自借款。银行转账之日起算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法院仅对自原告宋某起诉之日起至被告杨某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QQ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拒不作证和有意做伪证的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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