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代理人:国晖律师事务所。
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住所:惠州市。
原告诉称,2017年06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惠州XX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惠州市惠城区XX南路X号的高低压配电工程进行安装,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结算后15 个工作日支付合同总价款95%,剩余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届满15个工作日内支付。
涉案工程竣工后,经中国南方电网检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已投入接电使用。双方于2019年1月3日进行结算,签订《惠州宝晟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审核造价为人民币3,233,023.72元,被告自2017年08月25日起,分8次共计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98,348.81元。
根据《工程安装合同》4.3 条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月24日前支付总价款的95%作为尾款,但其至今仍拖欠人民币773,023.72元未付。逾期付款的,被告应按《工程安装合同》16.2 条的约定,每天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000元违约金,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未付款的10%。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553天,违约金按每天人民币2,000元计算已超过拖欠款项的10%,违约金应以拖欠工程款人民币773,023.72元的10%计算,即人民币77,302.37元。
涉案工程的保修期于2020年12月12日届满,被告应于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61,651.19元。但被告以其逾期553天仍未支付尾款的行为,明确表明其在保修期届满后将拒绝履行支付保修金的义务。根据《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及减少诉累的司法原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保修期届满前支付保修金。
因被告已拖欠工程款长达一年多,原告除了被拖欠的款项损失外,还需另外承担向被告主张债权的律师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根据《合同法》114条,依法应适当增加违约金,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
经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73023.7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修金人民币161651.19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人民币77302.37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5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共计人民币1056977.28元。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工程款773023.72元给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二、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开具工程款773023.72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惠州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安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广西南宁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惠州宝晟公馆高低压供配电工程安装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但是关于律师费以及保修金等,《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相关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应付工程款,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