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业主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是,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改造、使用等有严格的规范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民法典》第945条均要求业主装修时应当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则应当尽到装修管理义务,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实践中,物业公司一般要求业主签订装修协议书,以此规范业主的装修行为,告知业主禁止事项。有些物业公司会要求业主交纳装修押金,如果装修完毕,业主没有违规行为的,则将装修押金退还。若业主拒绝交纳装修押金的,则物业公司将不准许业主进行装修。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是否要交纳装修押金,应当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强行要求业主交纳装修押金。法律赋予了物业公司对业主装修行为的管理权,因此,业主装修行为违规的,物业公司可以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但物业公司无权强行收取装修押金,若业主拒绝交纳装修押金的,物业公司不得阻止装修,这样属于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