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提醒:2018年10月印发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将于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还提供了新政细节解读。
消息指出,新政主要变化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了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强化了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
关于新政执行节点,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具体执行时间节点将以临柜受理成功为准。”
借款申请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受理网点或受托银行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含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购房证明(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合同摘要即备案表等)、首付款证明等。
同时,新政第五条申请人要具备的条件包括“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具体是指,“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本套住房的首付款”。
条例第十三条提出,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不予贷款。
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这两条所指的逾期情况,是否有重叠,分别如何理解呢?
“两条逾期情况无重叠,区分清晰。将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而“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这条规定,还款额度包含商贷还款额吗?
成都公积金中心指出,这里的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额,与申请当笔公积金月还款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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