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工效挂钩企业税前工资如何扣除
2001年,笔者到一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该公司属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支出有其核定的基数,该公司当年提取发放工资数超过核定基数,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2002年,笔者再次到该公司检查,该公司经理吸取上年教训,把工资提取数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基数之内,同时工资发放数也控制在提取数之内,心想这下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了。然而按税法规定,提取数虽在核定的工资基数内,但对发放数小于提取数的差额,仍需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对此,该公司经理想不通,上年超基数多提多发补缴企业所得税可以理解,今年少提少发为什么也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弄清这个问题,还要从税法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扣除的具体规定谈起。
如甲公司2000年核定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实际提取工资数100万元,实际发放数100万元,则当年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全额扣除。如甲公司 2000年实际提取工资数为120万元,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这就是以上所说超基数多提多发工资,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又如甲公司2001年核定工资总额为140万元,实际提取工资数为130万元,实际发放数为100万元,则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这就是以上那位公司经理所不解的地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针对工效挂钩企业,提取的工资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不一致,提取数大于实际发放数,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是按提取的工资额扣除还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明确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可以明确,甲公司2001年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130万元工资额大于实际发放的100万元工资额,其超出部分30万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如果甲公司把超出部分30万元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则甲公司在2002年度实际发放数超过提取数且在30万元以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上年调增部分在下年得以冲回。
对工效挂钩企业来说,工资实际发放数小于实际提取数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在一定时期可以转回,不影响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而工资提取数超过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基数部分,其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转回。
3.交了企业所得税以后纯利润分红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税收界的灵魂拷问是这样的:你是谁?你干什么?你缴税了吗?
回答清楚以上三个问题,就解决了你的税收问题。
如果你是一家企业,当你赚了钱的时候,你应该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如果你是个人,当你赚了钱的时候,你应该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一家企业以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基准,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件事,将企业的利润进行分配则是另一件事了,应当缴纳另一笔税收。
按照现行税法,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分红收入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股利、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具体操作时,由支付分红的企业代扣代缴。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有一条优惠政策。对于上市公司以及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个人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政策是为了鼓励大家价值投资,延长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也就是所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第二,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给法人股东。股东需要将这笔分红计算收入,然后综合企业全年情况,再看是否需要缴税。
幸运的是,这里也有一条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这里的条件就是要求为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这样看来,一笔所得要到手,还真是有点“多灾多难”。那么,有没有办法让这笔分红少交点税?仔细想想,每条路上都有卡子,想绕过去很不容易,唯有少分红,继续投资新的生意吧,扩大再生产。这其实某种程度上也就是税制设计的本意了。
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
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文件的规定:“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6.企业所得税
会计利润=5500-3907-130-830-66.5-28.5-480-55-40=-37
业务招待费按支出额的60%扣除,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2万元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发生的费用80万元,可按50%加计扣除,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由于会计利润为负数,捐款不得税前扣除,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7+12-40+10=-55
应纳税额=0
7.所得税前费用扣除的新标准
1)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外籍专家等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5)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8.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及补充商业保险按不超过工资4%计提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八章“其他扣除项目”中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
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9.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新税法所规定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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