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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税税率)  第1张

1.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比例?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5000元以下
5%
0


5000-10000元
10%
250


10000-30000元
20%
1250


30000-50000元
30%
4250


50000元以上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级 数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9年11月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
1.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所得税。
2.税目税率表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级 数
全 月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第一级
500元以下
5%
0

第二级
500-2000元
10%
25

第三级
2000-5000元
15%
125

第四级
5000-20000元
20%
375

第五级
20000-40000元
25%
1375

第六级
40000-60000元
30%
3375

第七级
60000-80000元
35%
6375

第八级
80000-100000元
40%
10375

第九级
100000元以上
45%
1537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级 数
全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税 率
速 扣


5000元以下
5%
0


5000-10000元
10%
250


10000-30000元
20%
1250


30000-50000元
30%
4250


50000元以上
35%
6750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级 数
劳 务 报 酬 所 得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从1999年11月1日起,凡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均应按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以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实行代扣代缴。
3.应税收入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技巧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它要按照九级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有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具体技巧有很多,在此笔者向大家披露几种通用的技巧: 一、提高公共福利支出,间接增加职工收入 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一举两得。 二、工资分摊方法 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三、实行双薪制 个人取得的“双薪”,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广东信达利公司税务总监2003年12月获得工资所得5000元。因该年纳税管理和纳税筹划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公司当月拟发放年终奖25000元给他。为合法节税,该公司采取将年终奖中5000元作为“双薪”,其余20000元作为奖金。 (1)纳税筹划前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25%-1375=487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4875=5380(元)。 (2)纳税筹划后 ①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800)×15%-125=505(元); ②“双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5%-125=625(元); ③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75=3625(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5+625+3625=4755(元)。 以上两方案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625元(5380-4755)。 四、奖金均衡发放方法 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其取得的数月奖金也是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是并不实际或不经常到华履行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务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具体操作时,企业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例如,梁某应聘北京智董公司工作,该公司效益一贯较好,他每月工资为2000元,2003年12月公司为其发放年终奖36000元。 (1)不进行纳税筹划: ①全年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800)×10%-25]×12=1140(元); ②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25%-1375=7625(元); 以上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765元(1140+7625)。 (2)若进行纳税筹划,采取将年终奖改为每月预发的办法,则: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3000-800)×15%-125]×12=6060元。 两个方案相比较,后者比前者少纳个人所得税2705元(8765-6060)。 五、实行年薪制方法 对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税、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以上公式说明,对年薪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实际上是将经营者个人的全年收入总额按12个月平均分摊计算,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额累进税率带来的高税负。
参考资料:中国税网

http://finance.21cn.com/bank/computer/tax.html

这里是计算器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3.中国个税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元至40 000元的部分 超过16 375元至31 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 000元至60 000元的部分 超过31 375元至45 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 000元至80 000元的部分 超过45 375元至58 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 000元至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58 375元至70 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超过70 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全体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经研究,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年终奖单独发放和均摊分到每月去发放,如何缴税?

1.如何计算年底的个所税?
年终奖应交个人所得税所得额=120000/12=10000
10000元对应的税率: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税率25% 速算扣除数 1005
年终应交个人所得税=120000*25%-1005=28995
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所得额=50000-3500=46500
46500元对应的税率: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税率30% 速算扣除数 2,755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46500*30%-2755=11195
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8995+11195*12=163335

2.如果吧12W在每个月里面发放了,也就是说,年底没有奖金了,这个税额是如何及算的呢?
如果把12放到月工资里,那每月工资=50000+120000/12=60000
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所得额=60000-3500=56500
56500元对应的税率: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税率35% 速算扣除数 5,505
月工资应交个人所得税=56500*35%-5,505=14270
全年共缴纳:14270*12=171240

以上计算均不考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可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8105079.htm



5.我们每个月发工资时已经扣了个税,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金又如何扣个税呢?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年终双薪和年终奖金一般如果达到3500元以上的,就应当向国家交税。
  工资纳税是只要工资达到纳税的标准,就应当依法纳税;
  一、一般现在工资纳税的标准是3500元;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6.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该这样计算(假设题中所有数字是扣除五险一金后的数字):
先算每月工资:8000扣除3500的起征点后得到4500的应纳税工资
然后通过税率表找到“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4500乘以10%,再减去105得到345的每月应纳税额

乘以12个月后算出来应该缴纳4140的个人所得税然后计算年终奖年终奖48000元除以12得到4000的数字,适用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为10%,扣除数为105
。然后用48000*10%-105得到年终奖应纳税金4695元合计应缴纳税金4140+4695=8835元如果不懂,欢迎留言



7.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申报?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针对个人收入的不同情况,设置了不同的表格,扣缴单位根据支付个人收入的实际项目,选择相应的表格,分析填写申报。



8.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标准

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你的例子应该这样子计算个人所得税:[(2500+500+300-100-10)-2000]*10%=119元 请参考!



9.年薪12万以上个税单独申报计算问题。

每月个税(8000-3500)x10%-105=345元
两个单位工资加起来[(8000+2000)-3500]x20%-555=745元
补缴就是每月按总工资算,再减去已缴部分(745-345)x12=4800元
年终奖个税24000x10%-105=2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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