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 根据文件第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
- 根据文件第七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根据文件第十七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根据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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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
1.收入总额
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准予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准予扣除的税金。
(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其他下属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价易耗品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
(2)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款、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是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
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的收入、成本、费用、损失等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
(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的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种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这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有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当期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应尤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公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多的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2.求教个体户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个体户经营所得)如何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1、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年度申报。
2、“成本、费用扣除金额”为选填。以上数字填写均为正数。
3、“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应大于等于1,小于等于12个月。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应为当年累计经营期的起止时间,即税款所属期起始月份数+“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税款所属期止的月份数,如全年经营期为2011年3至10月,则“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为8,税款所属期应为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利润分配比例”按小数点格式录入,最大为1.00。例如利润分配比例50%,录入为0.5。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1月(含1月)至以后,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3500
(2)税款所属期为2012年1月(含1月)至2013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42000
(3)税款所属期起为2011年的月份,税款所属期止为2011年9月 (含9月)至2011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000×8+3500×4)
(4)税款所属期起止为2011年1月(含1月)至2011年8月(含8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5)税款所属期为2008年1月(含1月)至2010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24000
(6)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1月(含1月) 至2007年12月(含12月),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19200
(7)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2月(含12月)以前的,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累计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扣除项目金额)×利润分配比例+当年累计工资收入】÷当年累计经营月份数×12-9600
5、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对照《税率表二》自动填列。
6、2011年度应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旧税率-旧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1-8月实际经营月份数)+【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新税率-新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11年9-12月实际经营月份数)。
2012年度及以后年度应扣减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计税金额)×税率-速算扣除数】÷12×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7、“已缴纳税额、抵扣额或减免额”为选填,如填写应为正数。
8、应入库税额=应扣缴税额-已缴纳税额、抵扣额-减免额;
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则默认为0。
3.个体户所得税怎么算?
个体经营户的所得税也是按照一个季度的形式预缴,税率为5%—35%都有,不同的利润税率是不一样的。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有这样的条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划分级距,最低一级为5%,最高一级为35%,共5级。
个体工商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个人所得税是怎么计算的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我每
1、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征收方式可以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
2.1、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业主的工资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用每年42000元。
2.2、凡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行业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公式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年销售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由税局定,各行业不一样)
年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你所说的70000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吧,还得看你是查账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了,一般定期定额征收都会有税票的,上面有打明细,里面的个人所得税你可以套我上面的公式看看。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在计算方法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由于新税法的施行时间是在年度中间的9月1日,年终汇算清缴时涉及分段计算应纳税额的问题,需要分步进行:
1.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然后计算前8个月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3.再计算后4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
4.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的生产经营所得,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改后的税法全年适用统一的税率。所以,如果按照2012以后的税法来计算的话,地税网的算法是正确的。
6.2016年个人经营所得标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及损失 -起征点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1、查账征收:要求个体工商户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核算,在缴纳个税时按照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2、定期定额征收:是对没有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法按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从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影响其个人所得税的因素是营业额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按照国税发(1999)43号文件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7.个体工商户税收标准应是什么
1、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标准:
(1)、其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2)、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8.怎样计算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就你提供的数据,每月2000元应可减的:
先计算成年收入所得额:
21965.2×12-2000×12=263582.4-24000=239582.4
适用税率是35%,再计算一月份预交个人所得税:
(239582.4×35%-6750)/12*1=77103.84/12×1=6425.32元
9.个体户的个人经营所得怎么计算?
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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