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那么,房地产企业究竟应该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毛利额顾名思义应当是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后的余额,即还没有减去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因此,房地产企业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实际利润问题。如果季度内有完工产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额,而仅按照预计毛利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明显少缴了企业所得税,因此,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包含季度利润额。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等。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计利润额,只是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利润总额”的其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其全部。 再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从国税函[2008]635号文的规定看,以前年度亏损在季度预缴申报时,是完全可以冲减实际利润额的。 综合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的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开始采取预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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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1、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例如定金等),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1、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时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可以全额抵减汇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3.如何计算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最好有公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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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黄戈
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在线提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成立了70多家房地产项目公司。大多数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还有少数2002年之前成立的项目公司所得税由地税机关管理。国税和地税机关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差异很大,而且全国各地的国税机关在执行政策时差别也很大。最典型的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办法。请问: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要取得预收账款就必须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预收账款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属于提前预缴的税款,不能在缴纳的当期扣除。
(3)提而未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不得在税前扣除。
(4)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应当按照预收账款和销售收入一一对应,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5)开发产品只要完工并签订销售合同就必须确认销售收入,未收到的款项作应收账款处理。
(6)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前年度亏损只能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弥补。
(7)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不是按年计算,应当在整个项目全部销售完毕时,针对各个项目单独办理汇算清缴。
(8)已经交付的开发产品,在结转成本时,应当分摊的后期尚未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如绿化、景观、场地等),不能在税前扣除。解答精要:(D为了简化处理,建议:无论是完工产品还是未完工产品,计税收入的确认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预缴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 (未完工的收入*15%+利润总额)*25%
如果预计销售1616.4万元,暂不考虑本年利润总额: 应交所得税=(1616.4*15%)*25%=60.615万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采取季度(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法缴纳。但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会计利润额加上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直接按照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广大房地产企业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无所适从。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开发产品周期长,并且存在对未完工产品——房屋预先进行销售,收取预收款现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
5.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交?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也就是说,按照预售收入和上述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税额,再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出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某地级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收入1500万元,按照上述规定(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应预缴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10%×25%=37.50万元
6.“预缴税款”是什么意思?
预缴税款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现行税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税种有:按季(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季(半年)预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纳税期限是月度或季度终了后巧日内(节假日顺延)。
税总〔2016〕17号公告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7.房地产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一些费用吗
可参考国税发(2009)31号文之有关规定,“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可以是可以,但意义不大,因为在项目汇算清缴之前,企业所得税属于预交,而每年国税又对各个企业形式无差别对待,导致房企也会被抽查,于是房企在年终做报表和账务处理上,也要做到本年利润结转,这就要求当年的期间费用也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并适当结转成本,达到预交企业所得税与本年应交企业所得税一致水平,有条件的还可以请审计出报告,这虽然是很矛盾的,无奈国家并不能出台完善的房企税收政策,税局也可以拿房企做调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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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全年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前三季度一直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并没有实现盈利或者通过纳税调整后计税所得额等于或者小于零,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应依然要根据财务指标及税收方面的相关要求,据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并加盖印章以示负责,从而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申报。
9.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公司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营改增后,预售产品时预收房款,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交时,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预征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比如地级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季度预收售房款10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三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1+11%)×10%×25%=22.52万元 (其中的毛利率依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如果属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1日前的老房地产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则企业所得税预缴:
1000万元÷(1+5%)×10%×25%=23.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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