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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该方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假定200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各年度经营亏损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1、2006年发生亏损时,假设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万元×25%=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0-(1000万元-0)=-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1000万元)=-1000(万元)
净利润:-4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00
2、2007年可抵扣亏损转回时,假设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1000万元=0(万元)
应纳所得税: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000万元×25%=25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0-(750万元-1000万元)=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0+250万元=250(万元)
净利润:1000万元-250万元=7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0
2008年至2010年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同2007年,至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0。
2007年至2010年的累积净利润为:750万元×4+1000万元×(1-25%)=3750(万元)
3、假设甲公司2007年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4000万元×25%=100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递延所得税:0-(0-1000万元)=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250万元+1000万元=1250(万元)
净利润:5000万元-1250万元=37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0
4、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亏损。在2008年12月31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发现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全部实现,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同时增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至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750万元(1000万元-2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
5、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亏损500万元,2009年发生亏损1000万元。但在2009年12月31日,企业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后续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这时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
企业于2008年、2009年发生的亏损,应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为375万元(1500万元×25%)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1250000
递延税款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下同)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该差异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核算确认,而在“应付税款法”下不予确认。根据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和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可分为:
1。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未来需要交纳的税款。
2。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未来可以获得递减的税款。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时间性差异通过“递延税款”科目核算。期末,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贷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如果“递延税款”科目为借方余额,则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对于“递延税款借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可以获得抵减的所得税;对于“递延税款贷项”,说明企业由于以前的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未来需要交纳的所得税。
本文由可牛信用于2022-10-01发表在可牛信用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29799837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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