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亏损应怎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该方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即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可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于2006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经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经营亏损。假定2007年及以后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各年度经营亏损的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如下:
1、2006年发生亏损时,假设会计利润为-4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万元×25%=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0-(1000万元-0)=-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0+(-1000万元)=-1000(万元)
净利润:-40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00
2、2007年可抵扣亏损转回时,假设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1000万元=0(万元)
应纳所得税: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000万元×25%=25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0-(750万元-1000万元)=250(万元)
所得税费用:0+250万元=250(万元)
净利润:1000万元-250万元=7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0
2008年至2010年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同2007年,至20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0。
2007年至2010年的累积净利润为:750万元×4+1000万元×(1-25%)=3750(万元)
3、假设甲公司2007年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4000万元=1000(万元)
应纳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4000万元×25%=1000(万元)
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递延所得税:0-(0-1000万元)=1000(万元)
所得税费用:250万元+1000万元=1250(万元)
净利润:5000万元-1250万元=37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2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00
4、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亏损。在2008年12月31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发现在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期间内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全部实现,对于预期无法实现的部分,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同时增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至2008年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余额为750万元(1000万元-25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7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0
5、假设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亏损500万元,2009年发生亏损1000万元。但在2009年12月31日,企业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判断后续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这时应相应恢复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
企业于2008年、2009年发生的亏损,应当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为375万元(1500万元×25%)
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1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1250000
2.计提未使用的专项储备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近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以下简称《解答》],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从而终结了实务中模棱两可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
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两个准绳性文件是: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3号解释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算是一波三折,变化多端,财会人员不知所措,虽然3号解释将安全生产费的科目设置、使用、确认以及报表的列示进行了公允的处理,操作性较强,但对安全使用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没有进行明确说明,为此实务中也经常演绎着不同的操作的结果。
(2)《解答》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由此产生的财税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解析
[案例]宏达公司是一家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8元/吨,原矿产量为200万吨/月。2012年6月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入一批需安装的矿山安全防护设备,购入该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4 000万元,增值税额680万元,安装过程中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0万元。当月安装完成并交付使用。该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与税法规定一致。2012年度,该公司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等支出100万元。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
解析:(单位万元;金额保留整数)
每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1 600 (200×8)
贷:专项储备 1 600
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生产检查等费用性支出 :
借:专项储备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置该安全防护设备:
借:在建工程 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 4 680
支付该安全防护设备的安装费:
借:在建工程 50
贷:银行存款 50
该安全防护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4 050
贷:在建工程 4 050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4 050
贷:累计折旧 4 050
会计上该安全防护设备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确认2012年年末与该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该安全防护设备2012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4 050-4 050=0(万元)
该安全防护设备2012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4 050-4 050×(1-5%)÷10×(6÷12)=4 050-192=3 858(万元) .
该安全防护设备2012年12月31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 858-0=3 858(万元) .
应确认的与该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3 858×25%=96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965
贷:所得税费用 965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余额计入了“专项储备”科目,属于权益类账户,专项储备确认为权益的原因是因为尚不构成一项现时义务,所以不符合负债的定义,不会导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产生差异,不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处理。
2012年纳税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要不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请参考下列例题:
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核算
H居民企业2008年4月8日购入居民企业G公司股票8万股,作为交易性投资。每股成交价格18元,其中1元是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同时支付相关交易税费10万元。所得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5月8日收到G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2月31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2008年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除交易性金融资产需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当年应作如下帐务处理:
1、购入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36万元
应收股利 8万元
投资收益 1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4万元
2、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8万元
贷:应收股利 8万元
3、资产负债表日
(1)递延所得税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期初帐面价值为136万元,期末公允价值未发生变动,帐面价值为136万元。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交易性金金融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以该案例来说,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154万元,其中含应收未收股利对价款8万元,应作债权处理,不能计入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该金融资产的计税成本146万元(154-8)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帐面价值136万元小于计税成本10万元,该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10×0.25)
(2)、应交所得税分析
2008年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企业将本该计入资产计税成本的交易费用10万元计入了当期损益,应作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为110万元(100+10),应交所得税27.5万元(10×0.25)。
4、利润表中应确认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27.5-2.5=25万元。确认所得税费用的帐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5万元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情况下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果不打算近期出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的。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是否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考虑该项投资的持有意图。
1. 如果企业拟长期持有该项投资,则:
因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不会转回,对未来期间没有所得税影响,故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在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备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一般不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 如果企业改变持有意图拟对外出售,则: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在持有意图由长期持有转变为拟近期出售的情况下,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有关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所以如果企业不打算出售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不会出现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请添加详细解释
5.商誉为什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 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计税时不认可商誉的价值,即从税法角度,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商誉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原因在于: 一是确认该部分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意味着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价值量下降,企业应增加商誉的价值,商誉的账面价值增加以后,可能很快就要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其账面价值的增加还会进一步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使得递延所得税负债和商誉价值量的变化不断循环。 二是商誉本身即是企业合并成本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之间进行分配后的剩余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一步增加其账面价值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6.一家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中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否正常?
正常啊,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当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就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就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比如:一项资产,其账面价值是10元,而计税基础是8元。也就是说,在未来期间,税法上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价值比会计上少2元。这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比会计利润多200元,这200元要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来纳税的,应纳税额为:2元*税率,这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是正常的 只要不是资产负债, 企业经营就在会计上正常 。
7.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到底确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这个不是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是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也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作纳税调减。因为被投资单位实现利润后已经缴纳过所得税,不会再要求二次缴纳。
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是取得时的成本,如果后期确认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等),那么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对于拟长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的。
8.《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答案:《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注解:《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计算应缴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基础上,确认所得税费用。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将计算的应缴所得税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大大简化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9.以下哪些项目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A. 资产的账面价值100 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120 000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B. 产品保修费用己计提,但尚未支出,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C.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誉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D. 业务招待费超过标准,不是暂时性差异,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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