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计算加班费时,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加班费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是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以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是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或者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在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4、实际发放的工资构成包括按月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按照季度、年度发放的奖金,一般不计算在加班费基数中。总体来看,计算基数以固定性收入为准,不固定性的奖金及上月加班费通常不计入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