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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意外保险)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发生工伤的员工可要求双赔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社保成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的较大负担。很多单位为减轻负担分散工伤风险,选择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来代替工伤保险。那么这样做能够分担风险吗?答案是这样做不能分散风险,而且员工可以要求双赔。企业的钱白花了。

原因在于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就是说发生工伤或其他意外伤害的,只能由员工或近亲属申请理赔。

从审判实践来看一般认为单位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的属于单位福利,意外保险的保险金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责任。即员工向保险公司理赔后,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

单位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分散工伤保险责任风险并减轻购买社会保险的负担。

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人因其雇员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获得补偿。雇主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单位,因此员工发生工伤后是无权要求双赔的。

此外职业病不在意外保险的承包范围,且意外保险与工伤保险适用的鉴定标准不同。同一个伤害工伤可能构成十级,但意外伤害可能不构成伤残。但意外伤害保险具有保费相对较低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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