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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施行《存款保险条例》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

《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60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人不需要缴纳保费。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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