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人网1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彭飞)重庆乘客胡先生起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航”)消费欺诈案近日在成都铁路运输法院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南航向原告胡先生返还票款4500元,胡先生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胡先生诉称,2018年11月购买了南航成都经停广州往返悉尼的公务舱机票,共计10885元,有效期一年。在机票的“退改签说明”显示,该机票可以进行变更改期。
返程时,胡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乘坐悉尼返回成都的航班,便对行程进行了改期、保留。在胡先生向南航申请同舱改期时,南航方面却告知胡先生,除了需要支付800元手续费之外,还需补交2.4万余元的差价,而申请改期当日的该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售价仅为1.2万元左右。
胡先生告诉《法人》记者,最终他放弃了改期,另行订票返回成都,随后向法院起诉了南航。
胡先生认为,南航在售票时允许改期,且未明确具体的改期差额计算规则,但在实际改期中却无视原有机票价值,按照高于实际售价的票价计算改票差价的行为,明显存在消费欺诈,有违《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请被告南航返还原告10885元,并按照购票价三倍支付赔偿金32655元。
2019年12月30日,该案试用简易程序在成都市铁路运输法院开庭。2020年1月1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结案。南航同意支付胡先生票价4500元,胡先生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胡先生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选择调解结案,“也就出口气,不是为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