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住房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保定住房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

会员价:¥ 0.00
当前位置:首页 > 公积金贷款 > 保定住房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详情介绍
保定住房公积金「武汉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第1张

1.保定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职工家庭住房消费能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职工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或为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含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下同)申请办理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贷款的管理。“中心”负责贷款的审批。贷款手续由“中心”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四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贷款的借款人。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三)夫妇双方均未享受过本项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

(六)具有购买、单位集资建造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有资金或具有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成本费用50%以上的自有资金;

(七)具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职工个人为其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状况、购建住房价格及其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

(一)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退休年龄内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按当年住房公积金缴交标准计算),或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的15倍;

(二)购买、单位集资建造自住住房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过所需成本费用的50%,偿还商业购房贷款不超过正常剩余贷款本金额;

(三)贷款额度单笔最高限值为40万元。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所购建住房情况、贷款额度等合理确定。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二)借款人自贷款之日起至退休时不足30年的,其贷款期限一般最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止。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条 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和保证。

(一)抵押: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房产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质押:⒈借款人用本人及他人存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作为贷款的担保;⒉借款人用自有或第三人的国库券、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作为贷款的担保;

(三)保证:借款人购买的期房不能提供抵(质)押物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

(四)用第三人的房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的,须征得第三人同意,并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抵押人必须将房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到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抵押人应将办妥的《房屋他项产权证》交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抵押权人)保管;

(三)抵押房产的现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

(四)抵押期内,抵押人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

第十二条 用本人及他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 本人及担保人应当签定担保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其住房公积金余额办理冻结手续,担保率为100%。

第十三条 用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对质押物办理冻结手续,质押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额;

(二)对设定的质押物交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质押权人)保管。质押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分。质押物遗失或损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借款人以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物时,在未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之前,担保单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应及时办理房产抵押置换手续。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限与贷款期限应保持一致,贷款本息还清时,抵(质)押权随之终止。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填写《保定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购房贷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住房首期付款的原始票据及复印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享受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担保书;

(五)抵押物现值不明时的估价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以上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资格、资信审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借款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等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拨付

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贷款资金由受托银行用转帐方式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商业银行开设的贷款账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可自愿选择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固定不变。即本金在整个还款期内平均分摊,但所负贷款利息逐月减少,还款期内还贷额逐月递减的一种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在整个还款期内,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保持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增加,利息比重逐月减少的一种还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借款违约,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处置抵(质)押物。

(一)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无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或财产合法继承人(管理人、监护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抵(质)押物所获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及违约金;

(三)所获价款不足以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偿。超过应偿还上述款项的部分,应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内发生借款违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及受托银行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售房单位(售房人)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和票据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依法追究售房单位(售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托银行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发放的贷款,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借贷各方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在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借贷各方及保证人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河北省范围内的外地职工在本市购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遵循本办法,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2.住房公积金现在能取出来吗?保定市的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信息和资料??

展开全部


可以的!前提是最近几个周期是有缴存记录,流程简单点就是:开具无房产证明、网上预约提取时间和网点、填写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都完了就是等几个工作日,钱就到帐了。如果忘记或没有密码要去银行或住房管理中心重置密码,单位公章就回最近帮你结存的单位盖!
保定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保定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如下:

公积金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保定非房屋类提取条件
大修说明:
1、体结构损坏严重,有局部危险的房屋;
2、屋面严重漏雨需铲除重做的房屋;
3、需挑顶修缮的房屋;
4、整栋房屋需要进行设备(包括上水、下水、通风、采暖等)管线拆换、改装的房屋;
5、需抗震加固的房屋。
馨提示: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基本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温馨提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身份证及以下各条款提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填写提取凭证(加盖单位财务章及法人手章)进行提取。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房屋类:
保定公积金房屋类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保定公积金非房屋类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步骤一:
提出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单位经办人负责初审。经单位初审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在提取申请书上盖章,由经办人员向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步骤二:
办理手续:通过核定后,中心出具《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并加盖中心业务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单位经办人员于当天持中心出具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单》和身份证到银行申请支付。
步骤三:
公积金提取:银行受理申请后,为提取职工开业储蓄存单,办理转账支付。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房租支出总额;
3、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限额由管理中心按保定市市场租金水平和普通型住房面积标准测算确定。
4、贷款购房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同时期还款金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之和。
6、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支付的费用总额(患重大疾病可提取账户余额)。
全额提取:
保定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提取时间
提取时间间隔: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到账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



3.保定公积金贷款2016年新政策用提供纳税证明吗

保定公积金贷款指南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保定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保定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借款人或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人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限限制。借款人只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处于足额正常缴存状态的。(政策性住房是指享受政府相关税收、福利、政策优惠等条件的住房。)
  4、具有符合规定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
  5、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6、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7、符合申请时效要求。购买新建住房的,从签订购房合同及预付购房款之日起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未竣工的,以规划部门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以内;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票据和房屋产权证核发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应超越商业银行批准还贷年限。
  8、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贷款;贷款未还清或未达到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不予办理贷款。
  9、)第二套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住房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10、父母子女联名购买自住住房必须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父母子女直系亲属关系的认定,以户口薄、户籍管辖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认定方式为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4.保定公积金买房相关政策

保定买房天津交公积金,贷款凭证在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根据国家最新政策,公积金是可以异地提取的。但是各地执行情况有所不同,需要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咨询明确。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放松公积金贷款条件,今后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并首次明确提出公积金将实现异地互认。住建部2015年9月21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签署日期为2015年9月15日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流程为: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5、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保定买房可以住房公积金和商代组合贷款吗?可以的话手续是怎么办理的?

可以的。

答:1.贷款程序如下:
(1)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
(2)按银行要求提供必需的贷款所需文件。
(3)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委托调查通知单》。
(4)贷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由受托银行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前的
调查。
(5)签订组合贷款合同,由公积金贷款合同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两部分
组成。
(6)发放住房贷款。
(7)偿还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担保
贷款本息。 2.您在办理组合贷款时,需要提供一个还款账户,以后每月的月供会直接存入账户。



6.在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买房首付要付多少? 住房公积金到底是怎么用的? 别给我粘贴官方文字啊,我无法理解。

可以。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对买房的个人的一种优惠政策,首付的钱数要看你贷款买房的钱数。房价三十万,第一套房子的话,首付百分之三十,也就是九万左右:第二套房子的话首付百分之六十左右,也就是18万左右,你只要拿着你的身份证,结婚证,(没结婚的不要结婚证)户口本,收入证明、购房合同、带上你的保人就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了。但是保人的人数要看你贷款数额,如果数额比较大,超过了住房公积金的五倍(你住房公积金只交纳了一万多,只能带五万,如果要带个十万二十万,就得找一个到两个保人了。)一般准备充足的话很快就带出钱来能用了。希望能帮到你。



7.保定可以用两个人的公积金吗?

目前保定市,只能用一个人的公积金,取基数最高的为主贷人。

夫妻的话 实际是拥有公积金的两个人。用其中一个人的账户去还贷款 就是抓带人

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两个人的公积金,但是只有夫妻才可以一起用,父母和子女的都是不可以的。如果夫妻两人都有在交纳公积金的话,公积金贷款判定额度时会以两人的公积金余额进行判定,此外夫妻一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话贷款额度要比单人办理的额度要高一些。所以婚后用公积金买房是比较划算的。



8.保定住房公积金领取地址

保定住房公积金领取地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北大街1399号(朝阳北大街与创业路交叉口东侧)附近的公交车站:北方建设公司。



9.到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走

就在创业路和朝阳大街的交叉口啊,电谷锦江的南面,做102,33,35,55,106在北方建设公司下车就是了。




其他人还搜:
保定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保定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保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保定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时间
保定住房公积金app
保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0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